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3期)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8017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市场监管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3期)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购进 /加工日期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B8DA11015B8F6073824

B8DA11015B8F6073824

休闲小麻花

20230801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赤壁市福万家超市

崇阳县光和食品厂

1.产品控制:2023年11月9日,本局收到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食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B8DA11015B8F6073824),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批次产品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因购买者已消费食用,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储存环境所致,未避免高温阳光直射,导致生产的成品麻花过氧化值过高。

3.问题整改:一、对制作麻花的各个流程进行全覆盖的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流程进行整改规范。二、加强麻花储存管理,特别是生产场所和储存销售环节,避免高温和阳光直射环境贮存。三、每月对员工实行例会制,就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四、严格遵守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对同一批出厂的成品麻花进行厂内抽检,保证出厂食品是合格产品,并做好出厂销售台账。。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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