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39512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水运

名       称: 崇阳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机构

2.2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2.3 搜救咨询机构

2.4 搜救现场指挥

2.5 水上搜救力量

2.6 水上搜救组织体系图

3 预防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2 预警级别确定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预防行动

3.5 预警支持系统

4 水上突发事件分级与报送

4.1 水上突发事件分级

4.2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

5 应急响应

5.1 水上突发事件报警

5.2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5.3 险情评估

5.4 先期处置

5.5 分级响应

5.6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

5.7 现场指挥的行动

5.8 水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或终止

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10 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1 搜救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解释部门

8.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搜救行动,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规定》、《咸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崇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水上搜救行动。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科学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水上搜救行动实施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指挥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相应的水上搜救机构是水上搜救应急事件先期处置单位。

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和广泛调动各方面人力和物力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搜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水上突发事件中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政令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实现快速反应。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应急行动。

1.4.2 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水域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水域,或由上级单位指定或应其他水上搜救机构请求的水上搜救行动,参照本预案实施。

1.4.3 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各涉水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搜救责任区内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衔接。

2 组织体系

全县水上搜救组织体系由县搜救应急领导机构、县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水上搜救力量等组成。

2.1 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机构

2.1.1 县政府设立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县政府分管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崇阳中队、县应急救援大队等部门的分管领导。

2.1.2 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组织制定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规章制度;

(3)负责本预案的运行、更新和管理;

(4)负责与相邻县(市)签订地区间水上搜救协议;

(5)组织全县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6)组织全县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承担上级单位和县政府交办的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1.3 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水上搜救、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县委宣传部: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并协助做好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隽水河、陆水河、青山水库等河流湖泊水域内的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组织消防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陆上治安秩序,以及获救人员的转移。

(5)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水上搜救资金保障。

(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遇险人员的医疗急救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期间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8)县水利局:负责对县内通航江河、水库及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9)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解决获救人员施救期间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和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0)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提供空气、水质等监测资料,对水上危化品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组织实施对污染危害的控制。

(11)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2)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搜救期间的短期天气预报以及水上搜救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13)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官兵、民兵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

(14)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

(15)县应急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救援队员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

2.2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负责全县水上搜救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县政府应急办和县水上搜救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应急状态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处理水上搜救的一切事务性工作。

同时设立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局,由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任主任,地方海事局局长任副主任。负责隽水河、陆水河、青山水库等河流湖泊及以外的支流、水库、湖泊水域内的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管辖水域内的水上搜救分中心,水上搜救分中心是县搜救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水上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指挥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相关部门领导为副指挥长或成员。

2.2.1 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崇阳县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

(3)负责组织、协调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开展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

(4)承担崇阳县水上搜救值班任务;

(5)组织搜救演习、人员培训和搜救业务交流;

(6)表彰和奖励在搜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7)完成市水上搜救中心和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水上搜救工作任务。

2.2.2 涉水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指挥、协调本乡镇水上搜救责任区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3)承担本乡镇所辖水域水上搜救值班任务;

(4)组织搜救演习、人员培训和搜救业务交流;

(5)完成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水上搜救工作任务。

2.3 搜救咨询机构

“县水上搜救咨询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人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县政府聘任。

县水上搜救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2.4 搜救现场指挥

水上搜救现场指挥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承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主要职责是:

(1)执行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措施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2.5 水上搜救力量

2.5.1 水上搜救力量的组成

水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消防、海事等部门所属的公务救助力量,人武部官兵、民兵、武警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救援力量。

2.5.2 水上搜救力量的职责

(1)服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2)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时,保持与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搜救结束后,根据负责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参加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应急演习。

2.6 水上搜救组织体系图

3 预防预警

预防预警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发生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环境安全造成水上应急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1)气象部门:对天气(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应急事件的气象信息。

(2)水利部门:对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国自然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起水上应急事件的信息。

3.2 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应急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国家标准):

特别严重预警信息(I级):

特别严重预警信息,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台风低压、大风等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气象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严重预警信息(II级):

严重预警信息,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台风低压、大风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较重预警信息(III级):

较重预警信息,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台风低压、大风等造成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一般预警信息(IV级):

一般预警信息,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

3.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县气象、水文、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电话、传真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向县搜救应急领导小组和县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通报。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4.2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5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的信息播发系统组成。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相关公共网络做到信息传递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4 水上突发事件分级与报送

4.1 水上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水上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以下指标为国标)。

4.1.1 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5)单船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III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2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

发生任何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水上搜救机构接到信息后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接到IV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机构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水上突发事件报警

5.1.1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船舶)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或搜救中心报警。

5.1.2 报送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和遇险者的情况。

5.1.3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等。

5.2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水上搜救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等。

5.3 险情评估

县水上搜救中心,在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为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5.4 先期处置

在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含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调集各方面的应急救援力量,全力开展人员救援,控制突发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险情连锁反应;对于涉及危险品泄漏和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大面积危害。

(1)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直接向事发辖区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2)县水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水上突发事件报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乡镇级水上搜救分中心和相关部门。最初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水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应急预案,直至水上搜救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辖区内水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搜救指挥机构时为止;

(3)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4)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5)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指定现场指挥;

(8)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及时发布航行管理通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10)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5 分级响应

5.5.1 分级响应原则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按照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县水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5.5.2 分级响应程序

(1)本县辖区发生IV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县水上搜救中心经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后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2)本县辖区内发生III级以上(含III级)水上突发事件时,本预案在市级以上预案启动前先期启动。无论哪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预案在本预案启动前先期启动或同时启动。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所在乡镇、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承担先期处置任务,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IV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所在乡镇政府领导、县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和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事发地乡镇政府搜救分中心承担先期处置任务。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当事态有所扩大,必要时报请市应急管理局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处置。

5.6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

制定搜救方案、布置应急救援任务,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水上突发事件的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水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水上人命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

5.7 现场指挥的行动

5.7.1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机构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应急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

5.7.2 IV级水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

(1)现场指挥部

发生IV级水上突发事件,由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据县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的指令,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处置。

(2)现场指挥部设立五个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施救组、善后(医疗)组、安全保卫组和后勤保障组。各工作组根据职责任务具体承担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救援和处置工作。

同时,按照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成立应急事件调查组,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现场调查工作所取物证等材料,在应急结束后如实、完整、及时送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

①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的人员构成: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乡镇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综合协调组的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和批示;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启动相关保障预案,确保现场治安、医疗救援和通讯畅通;调集抢险救援相关资料;负责现场报告,上报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负责新闻报道。

②抢险施救组:

抢险施救组的人员构成:由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牵头,县消防大队、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县气象局、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咨询机构专家组、有关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抢险施救组任务:组织专家勘察应急事件现场,并由参与现场抢险的海事、港航、消防等法定部门对现场事故公正调查取证,研究现场情况,提出现场抢险方案,实施以救人为主的抢险措施;调集抢险救援所需器材、物资和抢险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③善后(医疗)组:

善后(医疗)组的人员构成:由应急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应急事件发生单位及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善后(医疗)组的任务:配合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安置临时疏散人员;进行理赔、安抚工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④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的人员构成:根据灾难情况,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崇阳中队、乡镇派出所和应急事件发生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安全保卫组任务:负责警戒、控制、保护应急事件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水域,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⑤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的人员构成:由应急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事件发生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后勤保障组的任务:负责对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急需的抢险救援器材与物资。

5.7.3 III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

(1)本县行政区水域内发生III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现场处置工作。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按本预案5.7.2(1)要求,实施先期处置。县政府、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与市指挥部工作。

(2)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按市水上搜救应急机构的指令组织县、乡镇两级救援力量参与事故救援。

5.8 水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或终止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报请市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IV 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县水上搜救机构报请县政府批准。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考虑是否中止或终止应急行动:

(1)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9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10 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突发事件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实施救助。

(1)水上搜救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由当地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2)在水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3)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1 搜救信息发布

5.11.1 信息发布原则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崇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11.2 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11.3 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2)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牵头,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企业)及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台办或外侨办负责安置。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台办或外侨办负责处置。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协调,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保险理赔工作。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的调查评估

6.4.1.1 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搜救应急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6.4.1.2 方式

由水上搜救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式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6.4.1.3 内容

(1)调查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2)县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工作的总结;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大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工作的总结;

(3)组织专家对大规模水上搜救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报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营运商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水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包括:水上通信、电话、传真、因特网等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县水上搜救中心收集本县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县水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县水上搜救中心、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按照《崇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县水上搜救中心、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与当地具有水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1)县水上搜救中心、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水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

(1)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县交通运输局应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同时,事发地政府应给予支持和补助。

(2)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3)县水上搜救中心、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工作;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1)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为了提高应对水上搜救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县水上搜救中心定期举行应急救援演习。

7.4 监督检查

县水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执行行本预案的情况,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督检查。乡镇水上搜救机构的预案启动后,由县政府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或乡镇政府负责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礁、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污染水域环境的事件。

(2)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某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预案的编制、批准

本预案由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8.2.2 评审

(1)周期性评审和临时性评审

①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予以必要的修订,最长不超过5年。

②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发现本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组织临时评审和修订。

(2)评审方式方法

①专家评审

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专家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

②应急行动人员评审

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和水上突发事件当事人结合应急反应行动对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

(3)修改与更新

①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机构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

②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改。

③修订后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由预案管理机构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

8.2.3 备案

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制定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市搜救机构备案。乡镇水上搜救分中心制定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报乡镇政府和县搜救机构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对在水上搜救行动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8.3.2 对在水上搜救行动致残的人员,由人员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3.3 对水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相关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8.3.4 对按水上搜救机构协调参加水上搜救的船舶,由县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报县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8.3.5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责任人,由水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6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解释部门

本应急预案由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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