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4224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名       称: 崇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崇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咸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崇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崇阳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崇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据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重伤100人以上(包括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事故风险描述

崇阳县生产的非煤矿山及新、改、扩建的非煤矿山。无尾矿库。

非煤矿山以石灰石露天矿山为主,针对本县非煤矿山的特点,主要风险为坍塌滑坡、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爆破伤害等(详见附件9.2)。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崇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分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当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时,专委会转化为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县委、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指挥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重大及以上矿山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根据矿山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调用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请求支援;根据需要,负责在全县范围内紧急征用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监测预警工作;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指导事发地乡镇做好一般矿山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矿山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协调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乡镇做好一般矿山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咸宁银保监分局崇阳监管组、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

(1)县委宣传部: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协助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发布,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客观正面发声。

(2)县公安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会同武警崇阳中队研究可能引起的治安危害,制定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治安维护工作方案,从职责分工、警力集结、布控措施、执勤方式和行动计划等方面作出安排,为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负责事故事发地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和警戒工作,维护抢险救援现场秩序,协助调查事故诱发原因,对导致发生事故的重要嫌疑人采取必要限制措施;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疏导和管控,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运输顺畅,协助做好事发地人员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落实电力供应设施的排险抢修和电力供应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落实应急处置所需能源物资的储备、调拨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能源物资的供给工作。

(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健部门开展事故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协调伤病员转运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牵头负责抢险救援工作;调动县非煤矿山救护队及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实施抢险救援;负责配合事发地乡镇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安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

(6)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协助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科研部门参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县财政局:保障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8)县民政局:负责因重大事故灾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险工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和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按要求开展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提供事故矿山有关地质资料、审批材料;参与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参与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协调对损坏公路的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12)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落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食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特种设备的依法调用、征用和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处理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降雨量等气象资料。

(15)县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6)咸宁市银保监局崇阳监管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7)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指挥调度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负责组织搜救事故现场被困和伤亡人员;组织实施事故现场侦测、救援过程的危险监控、灭火、洗消等救援行动;负责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等工作。

(18)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非煤矿山事故影响电网的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19)事发地乡镇: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事故上报工作;负责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积极做好事故救援、人员疏散及善后处理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及影响;协助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市指挥部单位。

2.4 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新闻报道组、技术专家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可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增加或减少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乡镇及有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乡镇(区)及有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负责实施经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批准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各类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警戒保卫组

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及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事发单位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4)医疗救护组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乡镇有关医疗机构等参加。

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后勤保障组

事发乡镇牵头,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参加。

主要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现场救援物资和设备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物资畅通及损坏道路抢修、维护;事故现场空气及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和处置。

(6)善后处置组

事发乡镇牵头,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咸宁市银保监局崇阳监管组和事发乡镇有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新闻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和事发乡镇有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负责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集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8)技术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崇阳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以及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主要参与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演变和救援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9)事故调查组

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和事发乡镇等参加。

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评估。

3 监测、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数据库,同时报送乡镇应急管理部门。重大事故隐患要在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乡镇应急管理部门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隐患数据库,同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隐患数据库;负责对全县非煤矿山存在的重大隐患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事故预防、监控、预警系统,加强各项灾害防治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及时发现各类灾害征兆,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

黄色预警: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橙色、红色预警: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情况、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预警系统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应急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发布。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依托当地乡镇、村(社区)组织人员逐户通知或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通知。

3.2.3 预警行动

预警发布后,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动员准备工作,并立即采取措施预防事故、控制事态,或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监测,督促事故隐患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事故隐患单位采取停产停业、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可能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6)极端天气、地质灾害预警情况下,采取临时停产措施;

(7)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8)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9)宣传部门做好应急宣传、预警信息传播,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预警发布机构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乡镇报告事故情况,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由市直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县、乡镇应急管理部门。

事发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应立即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级上报时限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情况特别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1.3 信息研判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信息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对事故进行研判后上报给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作出预警或应急响应启动的决策:

(1)如未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做出预警启动的决策,按照本预案3.3做好准备工作,实时跟踪事态发展。

(2)如事故信息已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响应启动后,指挥长应注意跟踪事态发展,科学分析处置需求,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

4.2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①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③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事发地的村(社区)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的乡镇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隔离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

(4)应急处置过程中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通过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分级响应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由事故发生地乡镇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应对,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与事故发生单位协同进行处置。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工作组,配合乡镇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根据乡镇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所在乡镇以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赶赴现场,在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市安委会请求支援时,由县政府统一协调。

4.4 应急救援

4.4.1 应急救援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乡镇、县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请求救援。

(2)乡镇接到报警后应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即发生一般事故,乡镇应急救援组织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较大事故,县级应急救援组织应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县级应急救援组织应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调动全县应急救援机构进行救援。

(3)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一般事故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较大事故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由指挥长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4.4.2 现场救援处置

(1)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识。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3)要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4)因事故灾难导致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组织抢修。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

(5)做好事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6)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4.3 科学安全有效施救

(1)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制订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根据救援方案和指挥长命令组织实施救援;

(2)在行动前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4.4 安全警戒

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事发乡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事件。

4.5扩大应急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2)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后,县政府或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应急结束

4.7.1 救援暂停和终止

(1)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

(2)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

(3)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4.7.2 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响应启动申请部门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事发地乡镇(区)和县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工作。

(2)事发地乡镇(区)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3)事发地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5.2 保险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对在事故中遇难、受伤人员的理赔由咸宁银保监分局崇阳监管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保险公司落实兑现。

5.3事故调查

较大及以上事故,县政府在上一级政府的指导下,配合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县政府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有关乡镇(区)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4评估分析

应急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救援的机构应对救援情况总结,报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通报相关部门。

6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设置对外联系专用电话;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乡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保持通信、信息的畅通。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2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包括依托消防救援大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乡镇(区)、村(居)委会应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

6.3物资装备保障

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各乡镇(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县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信息库,掌握全县各非煤矿山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机械设备、电力设备设施等配置,与涉及应急救援设备生产的厂家建立信息联系。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6.4交通保障

在应急响应时,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运输保障。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组织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部门,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运输系统,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乡镇(区)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6.6资金保障

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要专门账户存储;同时必须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确保所需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县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6.7供电保障

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区)及时与电力企业联系,保障在事故处理期间的供电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非煤矿山企业应组织职工学习和大力宣传本企业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7.2培训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对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应急救援专业知识的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7.3 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本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切实让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 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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