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7277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名       称: 崇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切实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基础工作,构建预防与扑灭疫情相结合的切实可行的处理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咸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咸动防办〔2024〕3号)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附后)。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崇阳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等。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在市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作出处理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提出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坚持正面宣传引导,严密把控各种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口径和舆情动态,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协查网络上恶意炒作的行为,及时协调管控网络上的负面、不实疫情信息。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信访和相关维稳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争取、协调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完善基层兽医实验室、冷链体系、防疫堵疫等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周边主要出入口处启动执勤执法服务站或设置临时检查点,加强对进入我县调运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检查,发现来自疫情地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共同依法依规处置;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加强调运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保障符合动物检疫规定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相关部门通报的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我县的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要迅速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置;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疫情举报案件的排查、疫情溯源及流行病学调查;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或打击违法行为;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发现、依法查处网上散布虚假疫情或相关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司法局: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解读;做好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方面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强制扑杀所需财政经费保障工作;落实疫点、疫区内畜禽扑杀补贴政策;做好防疫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对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相关工伤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负责协助农业农村部门选定疫点、疫区内病死和扑杀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场点,按环保要求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处理好相关环境问题投诉和纠纷。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港口经营人对经港口进入我县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船舶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对未经检疫或未附检疫票证的及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处理;督促运输企业和个人不得承运违规跨省调运畜禽及其产品;负责物流发展工作,指导和推进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扶持和指导物流企业发展,谋划并组织实施冷库和冷链运输体系建设;协调督促高速公路收费站严格执行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证明及有关畜禽移动监管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调运、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检疫的及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处理;协助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负责督促和指导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动物移动监管的紧急举措,加强对涉及动物产品、未经熟制加工肉制品邮件、快件的查验和把控,严禁相关动物产品通过邮递方式从疫区流出;负责督促和指导寄递企业认真做好相关涉及场所的消毒灭源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畜禽产品进入超市;按分工负责猪肉储备管理,鼓励冷库做好畜禽产品贮存贮备;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实施市场调控,做好生活必需的肉、蛋、奶等产品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维护市场秩序。
县卫健局:负责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控制、防疫、诊疗工作: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核发畜禽产品交易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负责加强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严防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入场畜禽产品的检疫证明,把好市场准入关;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保证畜禽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和记录;加大对市场内未经检疫畜禽产品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关闭疫区畜禽产品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对在动物疫病发生期间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加强监管。参与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监测,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信息,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候鸟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局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推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餐厨垃圾收运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非法运输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对餐馆垃圾产生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分类和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实施处罚。
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畜产品和农资质量安全的日常检验检测,开展畜产品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顾问组
县农业农村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顾问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现场扑疫的临时指挥机构,由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其职责:
(1)现场组织落实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导。
(3)协调成员单位共同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指挥和安排各应急分队任务,并检查、督促各应急分队工作。
(5)负责解决现场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
2.4.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分队
县有关部门、单位抽调农业农村、卫健、公安等方面骨干人员组成应急处理分队。
(1)疫情处置分队: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疫区内病畜禽和易感动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扑杀,并按规定做好登记。
(2)封锁治安分队:主要由公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执行现场指挥部封锁命令,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工作。
(3)紧急免疫分队:由农业农村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执行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任务。
(4)卫生防疫分队:主要由卫健和农业农村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执行疫点和疫区的卫生消毒及对有关人员的医学观察。
(5)后勤保障分队: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扑疫工作的各种物质、器械、药品供应,保证扑疫工作进行。
2.4.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具体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附后。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乡(镇)和村要设立疫情监测点。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②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④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⑤县人民政府;
⑥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告所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经县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判定为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当本县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县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接到疫情报告,并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组织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疫情级别。根据疫情级别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4.3突发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总指挥部的命令和统一部署,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人民政府
①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机制。
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③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④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⑤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⑥组织交通、道路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⑦依照《崇阳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新闻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⑧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⑨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农业农村局
①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顾问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统一部署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1)县人民政府
在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职责与4.3.1(1)相同。
(2)县农业农村局
在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职责与4.3.1(2)相同。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职责与4.3.1(3)相同。
4.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统一部署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1)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的支持。
(2)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在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要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督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较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对较大动物疫情评估,开展技术培训动物防疫知识的宣教等工作。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职责与4.3.1(3)相同。
4.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县级农业农村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局报告。
(1)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各乡镇扑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县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3.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5.2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5 补助和抚恤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终止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及培训
6.1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健、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讯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1.2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1.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协调、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1.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6.1.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6 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药品和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1.7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县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县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1.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由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2 培训和演习
县农业农村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具体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训练。
6.3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根据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来确定。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附件: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二)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三)非洲猪瘟:在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四)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五)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
(六)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二)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三)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四)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态势,波及3个以上市(州);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爆发式增长。
(五)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我市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二)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三)非洲猪瘟:在我市发生,且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包括我省在内的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四)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五)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一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市、区)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二)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三)县(市、区)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