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财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03862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

名       称: ​崇阳县财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财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等。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财务室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局直单位单独核算,不纳入统一核算的范围。

第四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局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局机关按部门预算的要求于每年l0月份左右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六条  预算执行:局机关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财务室应每年不定期向局领导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在局长办公会上对上年度机关经费决算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  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股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审核、按经费审批权限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局长或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局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局机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局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经费支出是指局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股室、单位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第十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

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股室单位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室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公共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商局长审批,4万元以上的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股室单位经费报销一般程序: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含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和局长按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包括临聘人员工资)支出,离退休人员津贴和其他补助支出,公积金、医保金、奖励金等支出,由财务室负责审核报批。

第十四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一)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零星招待费和3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单位职工必须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用现金完成交易。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一)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按照《崇阳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三)局机关公务接待分为公共接待和股室单位接待两部分。公共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股室单位接待由股室单位按规定自行安排,办公室予以配合。费用按管理口径相应负担。

公共接待主要包括:财政部、省财政厅工作人员;省外、省内财政部门(不含本市县区)综合性考察学习交流来人;市财政局党组人员;经局长同意到省财政厅等部门单位业务联系;其他经局长、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认定的相关接待。

(四)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

接待标准:对符合接待条件的接待对象,从严控制标准,住宿标准按《崇阳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地方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五)公务接待要如实填写《崇阳县财政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共接待由股室、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或局长审批。股室、单位接待由股室、单位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将公务接待审批单与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六)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由接待对象按照其在当地的差旅标准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六条  办公费和印刷费管理

(一)办公购置费

固定资产:各股室、单位需添置电脑打印设备、办公桌椅、空调器、档案柜等,由股室、单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报办公室汇总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凡固定资产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各股室、单位申报购置固定资产前,先按规定核销报废资产,再申请添置新资产。各股室、单位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财务室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在财务上核销和登记新增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办公用品:对笔、墨、打印纸、卫生纸、茶叶、一次性水杯等易耗品以及电脑打印维护等,由股室、单位自行购买。费用按管理口径相应负担。

(二)局机关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办公室管理。每年末,各股室、单位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各股室、单位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

(三)印刷费管理。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局机关复印、打印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报表等由各股室单位自行打印、复印,规范性文件交局机关文印室打印。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局机关不具备条件的,经办公室审批可外出装订、印制,费用按管理口径相应负担。

第十七条  会议费管理

(一)局机关会议费管理按《崇阳县县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局机关所有会议费归口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开支标准按《崇阳县县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审批程序。股室、单位提出申请,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会议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五)办理结算。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费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或经费预算报告)、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财务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分散结账。

第十八条  差旅费管理

(一)局机关差旅费管理按《崇阳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出差审批权限:出差实行“派差单”制度。股长以上(含)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副股长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离开本县出差须报告局长;其他人员出差由股长审批。

(三)差旅费实行“先批准后出差”制度,出差前须按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并填写“出差报告单”,详细填明外出理由、出差地点、出差人数及行程安排,有文电要求的提供相应的文电依据作为附件,按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崇阳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派差单(含文电等)、派车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费用按管理口径相应负担。

第十九条  培训费管理

(一)局举办的培训

培训费管理按《崇阳县县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培训费开支标准按《崇阳县县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审批程序。股室、单位提出申请,编制培训经费预算(包括培训数量、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办理结算。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费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培训审批文件(或经费预算报告)、培训通知、实际培训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培训服务协议书等凭证。财务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训一结,不得分散结账。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或通知需外出参加培训的,按出差审批程序经相关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主办方的正式培训发票和培训通知,按实报销培训费,途中补助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福利费管理

福利费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管理

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由局机关工会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报废处置及财务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

(二)财务室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负责各股室、单位进行固定资产对账,负责固定资产清查及日常维护等。

(三)各股室、单位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各股室、单位应明确一名固定资产专管员,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负责本股室、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清查工作及实物对账工作。

(四)各股室、单位需购置固定资产的,由股室、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组织实施,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五)外单位及上级单位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凭调拨单或发票复印件作财务入账。

(六)报账时须附正式发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资产清单、验收报告单,执行政府采购的须附采购合同,按经费报帐程序报账。验收报告单上必须有使用人签字,原始单据上必须有经办人、固定资产专管员签字。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各股室、单位需报废、处置的资产,由股室、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交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置。需要拍卖的,按拍卖规定实行公开拍卖。审批表须一式二份,其中:股室、单位一份、财务室一份。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依程序审批,作报废处理:

1、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2、因故损毁又不能修复的;3、按规定需要报废的;4、经鉴定必须报废的。

(三)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经局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处置。

(四)对因机构、人员变动调整出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固定资产清查:

(一)各股室、单位固定资产专管员应定期与财务室进行实物对账,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做到账实相符,做到账账相符。每次对账须填写对账表,双方签字,并装订成册备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物品,各股室、单位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列出盘盈、盘亏清单,经局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再交财务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一)办公室对全局固定资产负有账务和实物管理责任,根据机构、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履行固定资产调配和监管职责。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负责。各股室、单位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配和监管职责,确保资产安全、有效利用。对损毁、丢失、被盗的固定资产,须先查明原因,由各股室、单位写出情况报告,经审查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管理

(一)不得向外单位、局机关以外的个人借出款项。

(二)个人原则上不得借款,使用公务员卡刷卡消费。特殊情况确需借款,而本人公务卡额度无法满足的,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单,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借款。借款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三)所有借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按季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追加预算情况。年终向局长办公会报告财务决算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监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不纳入统一核算的局直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l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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