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建立崇阳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的公告(二)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0122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发改局 主题分类: 物价

名       称: 关于召开建立崇阳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的公告(二)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目录》、《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于2024429日举行崇阳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

时间2024429上午9:00-11:00时;地点:崇阳县华逸酒店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崇阳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方案。(具体见附件)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员共18人,其中:听证人3名,由县发改局委派组成;听证代表13名,由我县相关单位、专家学者经营者代表和消费者组成;闻媒体2人。名单如下:

(一)听证人3名

县发改局:陈勇喆、甘水祥、胡志勇

(二)听证代表13名。

1政府部门3人:县政府办:程明学;住房和城乡建设:甘敏祥市场监管局:吕祖栋

2、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2人:人大代表:黄正亮;政协委员:栾少强

3、专家学者1人:王冬香

4、经营单位1人:丁怡(崇阳中燃燃气公司)

5、消费者代表6名:徐永新、邓芬、周勇明、金旺龙、李庆忠、周敏

(三)新闻媒体2人由县融媒体中心安排人员参加。

特此公告

    

    附件:崇阳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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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崇阳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稳妥有序疏导气价矛盾,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初拟了崇阳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方案》如下:

一、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1、联动范围。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2、联动周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每季度为一个联动周期。

3、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4、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按照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5、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6、联动程序。燃气公司在每个联动周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改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发改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首次建立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严格履行听证程序,后期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直接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变动幅度在5%以内时,由发改部门按机制直接调整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方案

1、(方案一)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年实际用气量264立方米/户(每月平均22立方米)确定,每立方米价格为3.8元;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年实际用气量264-500立方米/户(每月平均41.7立方米)确定每立方米价格为4.56元(以第一档气价1.2倍);第三档用气量,为年用气量500立方米/户以上的居民家庭用户,每立方米价格为5.7元(以第一档气价1.5倍)。

2、(方案二)

第一档年用气量360立方米/户(每月平均30立方米),覆盖区域内88.2%居民家庭用户每立方米价格为3.8元第二档年用气量360-600立方米/户(每月平均50立方米),覆盖区域内97.8%居民家庭用户每立方米价格为4.56元(以第一档气价1.2倍)第三档年用气量600立方米/户以上,覆盖区域内2.2%居民家庭用户每立方米价格为5.7元(以第一档气价1.5倍)

3、阶梯价格执行前后的费用对比

一档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360立方/户的,3.8费用不变。

二档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600立方/户的,3.8,按每用气平均600计算,年缴费2280元;执行阶梯价格第一档3.8/方收取、第二档4.56/方收取,年缴费2462.4元,年增加支出182.4每月增加支出15.2

三档居民用户167户,平均用气量1058立方,调整前按3.8平均按每用气平均1058计算,年缴费4020元;执行阶梯价格第一档按3.8元/方收取,第二档4.56/方收取,第三档5.7/方收取,年缴费5072元,年增加支出1052每月增加支出88

4、因上述用气量标准是以每户家庭3人为基础计算,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4人及以上)的,可持户口本,经燃气公司确认后,每增加一人每年增加第一档用量90立方米。

5、以上用气量,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6、使用天然气的城市低保居民用户用气执行基础气价不执行阶梯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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