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关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0321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发改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关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崇发改字〔2024〕261号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关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县各级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2〕403号)等规定,经成本监审并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就全县各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项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保教费标准。
省级示范园,430元/生.月;
市级示范园,城区330元/生.月、乡镇280元/生.月;
县一级园,城区270元/生.月、乡镇240元/生.月;
县二级园,城区240元/生.月、乡镇200元/生.月;
县三级园,城区210元/生.月、乡镇190元/生.月。
三、严格行为监管。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或捆绑收取,且幼儿园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计入幼儿园收入和获取差价。保教费、伙食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照幼儿在园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按天计退。非毕业班级应清退费用可在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班级在幼儿离园前清算清退。
四、加强收费公示。各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从2024年秋季开学执行,原与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有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崇阳县财政局
崇阳县教育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