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第一批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索引号 : 011359676/2021-20367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崇阳县第一批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理由 |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住房改经营性用房 | 工商注册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根据2021年2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修订):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手续。允许将住房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工商规〔2014〕38号):《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 国家层面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利害关系人 | 县级 | 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 | 行政许可 | |||
2 | 接触食品 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 | 【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 国家层面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疾控中心或其他有资质机构 | 县级 | 保障食品安全 | 行政许可 | |||
3 | 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 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 【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 国家层面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市场监管局或其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 县级 | 保障食品安全 | 行政许可 | |||
4 | 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 | 【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九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国家层面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散装熟食生产单位 | 县级 | 保障食品安全 | 行政许可 | |||
5 |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 |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国家层面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自动售货设备生产商 | 县级 | 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安全 | 行政许可 | |||
6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 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国家层面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疾控中心或其他有资质机构 | 县级 | 保障食品安全 | 行政许可 | |||
7 |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 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 【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十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 国家层面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包装材料生产商 | 县级 | 保障食品安全 | 行政许可 | |||
8 |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要求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规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 国家层面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原工作单位 | 县级 | 确保药品企业正常运行 | 行政许可 | |||
9 | 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 国家层面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房管局、社区 | 县级 | 确保药品企业正常运行 | 行政许可 | |||
10 | 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权属使用证明 |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场所证明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根据2021年2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修订):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手续。申请人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提供合法建筑手续。《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工商规〔2014〕38号):《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 国家层面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级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 | 县级 | 《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2012〕197号):二、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提高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效能---(一)便捷市场准入,大力培育科技型创新型市场主体---3.放宽经营场地限制。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技产业园区内投资设立企业,可以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行政许可 | |||
11 |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 国家层面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商 | 县级 | 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 行政许可 | |||
12 | 地方政府金融办可行性评估报告 | 工商注册登记 |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11号)三、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二)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可行性评估。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凭地方政府金融办(局)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可行性评估申请由企业主要发起人向当地政府金融办(局)提出,申请材料应包括拟设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协议或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等。地方金融办(局)应就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募资和管理能力做出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 省规范性文件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金融办 | 县级 | 省政府文件规定 | 行政许可 | |||
13 | 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和有效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 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八)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需提供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 省部门规范性文件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产商、供货商 | 县级 | 保障食品安全 | 行政许可 | |||
14 |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 | 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经营许可 |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九)项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 | 省部门规范性文件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运营商 | 县级 | 保障食品安全 | 行政许可 | |||
15 | 地方政府金融办可行性评估报告 | 股权投资类企业许可 |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11号)三、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二)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可行性评估。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凭地方政府金融办(局)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可行性评估申请由企业主要发起人向当地政府金融办(局)提出,申请材料应包括拟设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协议或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等。地方金融办(局)应就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募资和管理能力做出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 省部门规范性文件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金融办 | 县级 |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可行性评估 | 行政许可 | |||
16 | 清税证明 | 注销登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以依法行政、方便企业办事、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样式附后)。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具备联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税务(含计划单列市)、质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等相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五、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十三)便利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税务总局负责) | 国家层面 |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税务部门 | 县级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三、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二)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管理人可以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市场监管部门不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 行政许可 | |||
17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例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 | 第十六条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 法规 | 教育部门 | 县级及以上医院、公安、民政部门部门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18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 办学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法律 | 校外培训机构 | 县教育局 | 县级 | 证明材料核查 | 行政许可 | |||
19 | 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 办学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法律 | 民办幼儿园 | 县教育局 | 县级 | 证明材料核查 | 行政许可 | |||
20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办学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 | 法律 | 民办学校 | 县教育局 | 县级 | 证明材料核查 | 行政许可 | |||
21 | 校车使用许可 | 办理校车标牌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1号) | 法规 | 校车公司 | 县教育局 | 县级 | 证明材料核查 | 行政许可 | |||
22 | 无犯罪证明、健康证明、承诺书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法律、法规 | 崇阳县教育局 | 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派出所证明 | 县级 | √ | 《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要求,需开具健康、思想道德等相关证明 | |||
23 | 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三章十五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 | 法规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拟录用(聘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24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护士延续注册、护士重新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法规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25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证明材料 | 医师注销注册 |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规章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 | |||||
26 | 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变更注册、医师重新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法规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高等院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县级 | |||||
27 | 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法规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房产局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28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延续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规章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三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29 | 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重新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规章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护士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医院机构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30 | 工作经历证明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规章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31 | 培训进修合格证明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规章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32 | 资金来源证明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 | 《湖北省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 | 规章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公立医院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33 | 执业(助理)医师培训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规章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拟录用(聘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
34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规章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许可 | |||
35 | 遗失声明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公布) | 规章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或主级主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许可 | |||
36 | 临床实习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 法规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县级 | 行政许可 | ||||
37 | 遗失证明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 规章 | 崇阳县卫生健康 | 护士现执业医疗机构 | 行政许可 | |||||
38 | 服役证明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认定材料等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确认 | ||
39 | 服役证明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认定材料等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确认 | |||
40 | 入、退伍登记表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确认 | |||
41 | 入、退伍登记表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确认 | |||
42 | 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给付 | |||
43 | 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给付 | |||
44 | 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给付 | |||
45 | 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给付 | |||
46 | 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的材料 | 行政给付 | |||
47 | 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二条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给付 | |||
48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 第601号)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给付 | ||
49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 第601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行政许可 | ||||
50 | 《烈士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 第601号)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给付 | |||
51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 第601号)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给付 | |||
52 | 《残疾军人证》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行政给付 | ||||
53 | 服役证明及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服役证明及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给付 | |||
54 | 《烈士证明书》(或《法院关于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平反决定》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必须提交《烈士证明书》(或《法院关于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平反决定》及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行政给付 | |||
55 |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已经纳入医保救助系统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行政给付 | ||||
56 | 服役证明及上级下达的安置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第50号)第二十二条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行政给付 | ||||
57 | 征兵办提供人员名册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 | 部门规章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 | 由征兵办提供人员名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 | 行政给付 | |||
5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初审)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5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初审)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行政许可 | |||||
60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初审)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行政许可 | |||
6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初审)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行政许可 | |||
6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信息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行政确认 | |||
6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量化考核考评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工作量化考核情况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行政确认 | |||
6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证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执业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行政确认 | ||||
65 | 个人养老、医疗缴费复印件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人社部门 | √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行政确认 | |||
66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行政确认 | |||
67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行政确认 | |||
68 | 基层法律服务所量化评分表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行政确认 | |||
69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行政确认 | ||||
70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行政确认 | |||
7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得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业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行政确认 | ||||
72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司法部门 | ||||||||||||
73 | 律师事务所年度量化考评表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量化情况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门、律师协会 | 县级 | 需要书面材料佐证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司法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