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7418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卫生健康局 主题分类: 卫生
名       称: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张大委
被委托单位:崇阳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陈振兴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法履行卫生健康局法定职责,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国家《关于卫生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经崇阳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的卫生监督执法权依法委托给崇阳县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使。具体如下:
一、委托项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二、委托权限
1、全权代表崇阳县卫生健康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全权代表崇阳县卫生健康局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有关要求
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被委托单位在职持有执法资格证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被委托单位必须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3、被委托单位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委托第三方执法。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