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11930 文       号 : 崇政办发〔2022〕5号
发文机构: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崇政办发〔2022〕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精神,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崇阳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及提供相应服务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是指因婚丧嫁娶、生日、建房乔迁等事由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宴席)。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农村宴席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农村宴席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指导、抽查通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举办的农村宴席定期进行抽查和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重点对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食料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餐饮具洗消、用水等进行现场指导。
第五条 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农村宴席的农村厨师进行备案管理,组织辖区内的农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农村厨师基本档案。承办农村宴席的农村厨师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农村厨师存档材料包含:
(一)营业执照;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健康证复印件。
第六条 农村宴席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身体健康的农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七条 承办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对举办者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从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原材料。
第八条 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饮具必须洗净消毒合格。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使用凉菜。
第九条承办厨师和农村宴席举办者应做好供餐食品的留样工作,每个品种不少于125克,用经过消毒的容器盛放于冰箱内至少保留48小时。
第十条农村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十一条 传染病正在流行期间,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第十二条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十三条 农村宴席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农村宴席举办者是履行备案管理制度责任人,举办人不报告的,由承办厨师履行报备手续。未聘请流动厨师的农村宴席由举办者履行备案管理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都不报告的,任何厨师和个人不得承办农村宴席。责任人于聚餐活动前5日填写《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报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备案,并领取回执。聚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村(社区)委员会接报后当日内备案;聚餐人数超过200人(含200人)的,经村(社区)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聚餐人数超过500人的,乡(镇)人民政府需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原则上村(社区)委员会在备案的同时,可派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对聚餐人数超过200人(含200人)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派监管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查。
备案所需材料:
(一)《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
(二)《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崇阳县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
(四)已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应提交相应的险单。
第十四条 农村宴席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应签订含有确保聚餐安全责任等内容的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厨师应立即向村(社区)委员会报告。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天城城区城镇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崇阳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