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14056 文       号 : 崇政办发〔2022〕6号

发文机构: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崇政办发〔20226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2022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16号)要求,现将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600//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6000//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1388//(含生活费7800元,护理费3588元);半失能对象12588//(含生活费7800元,护理费4788元);全失能对象27901//(含生活费7800元,护理费20101元)。

(二)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4400//(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倍计算,含生活费9360元,护理费5040元);半失能对象15600//(含生活费9360元,护理费6240元);全失能对象29461//(含生活费9360元,护理费20101)

(三)县域内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救助供养标准。

四、孤儿养育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23040//年;分散供养1200//月。

新标准从202241日开始执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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