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湖北崇骏拆迁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崇自然资规临复〔2023〕8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40336 文       号 : 崇自然资规临复〔2023〕8号

发文机构: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土地

名       称: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湖北崇骏拆迁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崇自然资规临复〔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崇骏拆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临时用地审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1号)、《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经专家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崇阳县天城镇鹿门村土地,面积共0.8487公顷,其中工业用地0.8400公顷,其他草地0.0087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经自然资源部质检通过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本临时用地用于湖北崇骏拆迁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处理。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足额拨付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四、在使用期内,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临时使用期满后,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必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结合当地政府的要求恢复改善土地性质。如需要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从2023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止。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 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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