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阳县中燃城市燃气正大饲料LNG储配站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崇自然资规临复〔2024〕2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6830 文       号 : 崇自然资规临复〔2024〕2号

发文机构: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土地

名       称: 关于崇阳县中燃城市燃气正大饲料LNG储配站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崇自然资规临复〔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临时用地审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1号)、《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经专家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崇阳县天城镇工业园区土地,面积共0.4225公顷,全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耕地)。不涉及经自然资源部质检通过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本临时用地用于崇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崇阳县中燃城市燃气正大饲料LNG储配站的建设。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足额拨付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四、在使用期内,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临时使用期满后,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必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结合当地政府的要求恢复改善土地性质。如需要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临时用地使用时间至2026年8月1日止。

六、我局将依法负责监督临时用地情况,督促临时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等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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