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西城上院”(一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32767 文       号 : 崇自然资规临复〔2024〕3号

发文机构: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土地

名       称: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西城上院”(一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崇盛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临时用地审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经专家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崇阳县天城镇白泉村土地,面积共1.3754公顷,其中工业用地0.2617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8903公顷、物流仓储用地0.2234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经自然资源部质检通过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本临时用地用于崇阳县崇盛置业有限公司“西城上院”(一期)项目的建设。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足额拨付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四、在使用期内,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临时使用期满后,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必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结合当地政府的要求恢复改善土地性质。如需要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临时用地使用时间至2026年12月9日止。

六、我局将依法负责监督临时用地情况,督促临时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等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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