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 国家级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17105 文       号 : 崇政办发〔2022〕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崇阳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 国家级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7日
崇政办发〔2022〕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阳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
国家级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崇阳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国家级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崇阳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国家级
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 号)、《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商农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安全和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国家级示范县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上资金专项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国家级示范县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比例补助、按程序拨付。
2.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采用以奖代补、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专家评审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承办企业。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择优扶持。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共同管理,县商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使用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使用标准。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国家级示范县项目初期财政投资预算约为19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500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400万元,财政资金主要应发挥引导作用,鼓励、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商工作。在资金使用,各项目建设实施体系中强调实现乡村振兴,鼓励开拓创新、先行先试。
第六条 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支持内容:建立1个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服务完善的县级公共服务中心。提升改造公共服务中心软硬件配套设施水平,完善现有电商大楼孵化、培训、直播、路演、摄影、大数据、展销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增强园区承载能力;制定并广泛宣传电商政策及相关技术资讯与电商案例,吸引本地电商企业聚集,重点培育引进专注农产品上行的电商企业入驻电商产业园。完善电商产业园服务配套,提供资源对接、业务咨询、行业统计、人员培训、视觉文创、创业孵化、人员招聘和金融等综合服务;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主体,提高基层政府、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民推广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
支持标准:用于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的资金不超过资金总量的15%。
第七条 农村电商人才培训体系建设
支持内容:持续开展电商人才分级分类培训。力争到2023年底,完成各类电商人才培训3000人次,培育10名电商创业带头人,5名本地优秀主播。强化培训转化机制,注重培训效果和培训就业转化,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的对接,创业就业的辅导支持,进一步夯实农村电商发展的人才基础,切实解决农村电商人才短板问题。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详实记录培训对象和服务内容。通过持续培训,激发内生活力,促进电商就业创业,为崇阳电商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培育精兵强将和骨干人才队伍。
支持标准:用于电商人才培训的资金不超过资金总量的10%。
第八条 电商服务站点建设
支持内容:建立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引入市场化机制,为老百姓代买、代卖、招聘、便民信息发布等功能,原则上物流站点和电商服务站点统一,整合多部门资源,为站点赋能,提升站点综合服务能力。
支持标准:用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的资金不高于资金总量的10%。
第九条 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支持内容:整合物流快递资源,加速商贸、货运、仓储等物流资源集聚发展,促进快递、电商协同发展,推动快递企业拓展仓储物流业务,提高共同配送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降低物流成本;改造、升级现有农村电商物流服务站点,加强县级物流中心与站点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客货运站场、村村通客运班线等资源,优化物流线路,乡村服务站点配送覆盖率100%,解决从乡镇到村“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问题,实现“乡乡有网点”,争取“村村通快递”。
支持标准:用于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含县级分拨配送中心和镇村服务站点)不低于资金总量的30%。
第十条 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化转型
支持内容:重点建设本地化、连锁化的商贸服务和营销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农村流通水平。促进商贸业务流程改造,形成本地化、连锁化、信息化的商品流通网络。依托乡镇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村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点、邮政系统、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村网点等现有资源,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直销直供等业务,丰富适合农村消费者的商品供给。
推进线下消费加速“触网”,推进区域内传统商贸实体商业通过短视频、直播电商、社交营销发展“云逛街”等新模式;帮助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对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经纪人等,拓展线上商城、社群营销、社区团购、众筹、预售等业务,促进农户与市场有效对接,畅通本地内部循环。促进“中华老字号”“荆楚优品”传统企业产品流通提速、品质提升、品牌升级。
支持标准:用于支持县域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化转型的资金不低于25%。
第十一条 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支持内容:提升初级农产品分级、包装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能力水平,完善产、供、销服务链条,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制定网销农产品加工、分级、包装流程规范,为本地农产品开展流通许可、生产认证、商标注册、品牌培育、品控质量认证等综合服务,提高农户和涉农企业的品牌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开发适合网络销售的新产品,挖掘产品文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初级农产品的标准化、品质化、网货化、品牌化水平;加强崇阳农产品品牌化建设,打造电商区域公共品牌,优质农产品电商品牌,开展产品品牌宣传,促进崇阳农产品网上平台销售。
支持标准:用于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资金不少于资金总量的10%。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遵照以下程序:
1.项目资金的申报。示范项目承办单位阶段性完成建设目标后,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国家级示范县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电商办)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并附企业申请报告、项目承办协议或合同、项目建设方案或规划、承办企业营业证照、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投资费用支出证明及其他验收证明材料等。
2.项目审核与公示。由县电商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专家小组及时组织审核验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预拨付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项目资金的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专家小组审核并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国家级示范县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拨付,项目开工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确保资金安全,与中标方合同条款中需明确付款条件要求,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并通过验收。如建设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将追回前期预拨资金。
4.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县电商办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县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根据实施进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及验收。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或承办资格的单位和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重处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示范项目建设验收全部结束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