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12122 文       号 : 崇政办发〔2023〕6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7号)精神,现将我县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乡镇低保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调整为68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调整为590元/人/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其中: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360元/人/月(含生活费890元,护理费470元);半失能对象1460元/人/月(含生活费890元,护理费570元);全失能对象2683元/人/月(含生活费890元,护理费1793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其中: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076元/人/月(含生活费776元,护理费300元);半失能对象1176元/人/月(含生活费776元,护理费400元);全失能对象2569元/人/月(含生活费776元,护理费1793元)。
(三)县域内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三、孤儿养育标准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标准为2400元/人/月;分散养育标准1500元/人/月。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确定。
新标准从2023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