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9810 文       号 : 崇政办发〔2024〕7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崇阳县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崇阳县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进一步厘清综合执法队伍与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关系,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同配合运行机制推动综合执法与行业监管有效衔接、一体服务根据《崇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业主管部门与直综合执法队伍及乡镇综合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队伍)间的行政执法协同配合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执法协同配合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协同配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明确职能定位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根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行政处罚及与之相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划转由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的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本领域、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监管工作,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及受理投诉举报等职责,不得以行政执法权、执法队伍划转或没有执法队伍为由不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综合执法队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或者授权(委托)执法要求,集中行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行业整治等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得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由割裂与行政处罚密切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责,坐等案件上门

第三章 厘清职责边界

第五条按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并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应批已批事项)、执法调查取证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事项,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综合执法队伍,由相关综合执法队伍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队伍要及时对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综合执法队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的,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按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但尚未取得行政许可(应批未批事项)、执法调查取证专业性要求适中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要对当事人有关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资料移送综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后续情况,应及时抄告综合执法队伍

综合执法队伍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对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违法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及时制止。对依法应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及时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的有关案件,应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抄告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禁止类事项)、执法专业性要求较低、易于现场直接查处的事项,以综合执法队伍执法检查为主。综合执法队伍要按照相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确凿、调查取证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综合执法队伍应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综合执法队伍

第八条其他需明确事项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事项及资格、资质类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送综合执法队伍立案查处。

第四章 理顺层级关系

第九条乡镇按照赋权事项清单承接相应的下放事权,接受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根据赋权范围,提供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会同县级综合执法队伍积极研究制定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配合的工作机制,配合乡镇开展执法行动,组织跨区域、重大执法行动。

第五章 案件线索移送

第十条案件线索移交应以行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应明确负责办理案件线索移送、受理等工作的具体内设机构联系人员,相互配合,并定期沟通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十一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审批、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综合执法队伍查处

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队伍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权划转(下放)前已结案的,相关案件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行政处罚权划转(下放)后,原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责,已立案未结案的,由承接相关执法权力的综合执法队伍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到位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移送行政执法案件材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规范要求,包括:案件线索移送函(表);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图片影像资料,以及有关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等);证据资料(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其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需要移送的材料。

一份案件线索移送函(表)只能记载一个案件。案件线索移送函(表)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事实、需移交材料及目录清单,经行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书面移送。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调处后仍未改正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综合执法队伍;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事先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完成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一方。

第十单位应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移送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按相关法定程序予以办理,并在结案或依法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移送单位书面回复处理结果。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案件材料接收单位应将案件依法移送有权处理部门,不得直接退回原移送单位,并将移送情况书面回复原移送单位。

第六章 举报投诉信访处理

第十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队伍应向社会公开其投诉举报受理窗口、电话等信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来电、来访等举报投诉信访事项,适用首问责制,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组织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直予以答复对举报投诉信访明确涉及违法或者经核查后涉嫌违法的,应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移交综合执法队伍处理,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信访人案件移交情况,由综合执法队伍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信访人。

第十九条综合执法队伍受理的,应及时组织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予以答复涉及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事项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信访人案件移交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信访人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综合执法队伍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反馈给投诉、举报、信访人

第七章 执法协同配合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队伍应加强执法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共同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或联合整治行动。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综合执法队伍参与配合的,要向综合执法队伍出具书面通知,情况紧急的可事先告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综合执法队伍应积极配合,确有必要的应及时派员到场处置。综合执法队伍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但反馈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行业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应建立双方联合会商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有关监管和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协调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推进重点联合执法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由双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形成应急处置合力。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队伍发现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正在进行、证据可能灭失等紧急情形的,应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处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避免危害后果扩大。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按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查处或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联合执法。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队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队伍应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对接建立健全信息衔接机制相互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队伍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机制及时相互抄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标准、法规解释、业务培训信息,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第二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抄告或通过业务系统共享给综合执法队伍;综合执法队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抄告或通过业务系统共享给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综合执法队伍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信息,应当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综合执法队伍,针对违法违规频次、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等情况建立不同的监管事项清单,采取相应措施,增强执法监管力度。

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牵头收集本领域、本行业的执法信息数据,定期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队伍应积极配合做好执法数据统计、共享和抄送,确保执法数据真实、完整、有效。

第九章 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和法律法规依据,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组织编写教程和案例。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整体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能力。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综合执法队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依法移交的案件,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拒不履行协同配合义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议综合执法队伍依法纠正,综合执法队伍拒不纠正的,将有关情况抄送县级纪委监委机关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策标准制定、行政审批、协调指导和源头监管、批后监督职责,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拒不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抄送县级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二十九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图文解读】《崇阳县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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