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04612 文       号 : 崇政发〔2022〕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21日
崇政发〔2022〕4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崇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崇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崇阳实施,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力推进新时代崇阳高质量发展。
三、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领域全过程,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全面领导,对县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县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四、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离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县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县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县长
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
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各部门立场必须和县政府完全一致,不能只代表某个方面的利益。部门之间要精诚团结,形成合力,尤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和事项,要及时沟通、相互支持、通力协作,不能相互推诿。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二、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加强对全县经济运行的引导与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科学确定经济发展计划目标,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抓招商引资、抓项目推进、抓产业转型,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改善,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抓好崇阳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督察力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崇阳。
十七、加强国土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各级政府耕地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和精细化管理,深化“亩产论英雄”、“标准地”出让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构建崇阳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
十八、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服务供给推动崇阳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的,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司法部门审查,县政府批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发布后应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司法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二十四、在政府的法定权限内涉及本县经济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属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审议。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综合协调、会议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县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可以会同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以及司法行政等部门,编制决策事项目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有关方面要求或者建议新增决策事项的,由相关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二十六、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七、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以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情况。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二十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决策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涉及多位副县长分管领域且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提请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因条件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十九、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或者公众对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听证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有关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作进一步研究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三十一、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重大行政决策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三十二、决策承办单位按规定进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后,并经本单位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正式决策草案,报送县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决策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必要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县政府办公室承办股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报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签批后,转县司法局统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三十三、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三十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三十五、县政府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三十六、县政府工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县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对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三十七、县政府工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据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相关部门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县政府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究评估,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报道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必要时,由县长审定;报道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报道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四十、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四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同级纪委、监委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司法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参加接访日活动,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七、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学习会议制度。
四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首个议题”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和重要论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有关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政务督查室、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首个议题”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和重要论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市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县委重要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审议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县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有关规划的制订或者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决策;
(五)讨论审议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议案,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报告,县政府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讨论审议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八)研究确定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全省或全市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九)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县政府重要文电以及各乡镇各部门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二)讨论审议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等审定的重要事项和文件;
(十三)其他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十、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二)研究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五十一、县政府学习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主持。县政府学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落实“首个议题”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和重要论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政治、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社会管理等知识。一般采取专题讲座、集中研学等形式开展。县政府学习会议的主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县长确定。
五十二、加强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协调和审核把关。做到“五种议题不上会”:县政府分管领导能够研究解决或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部门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按程序报送县政府领导审批、审定的不上会;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汇报的不上会;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上会。
五十三、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常务副县长提出,报县长确定,或由县长直接提出。议题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待决定事项,先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充分酝酿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按上述程序报请县长确定。
五十四、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提出,或者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提出建议,报县长确定,或者由有关部门和乡镇以正式文件呈报,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副主任阅批后送分管副县长审核提出,由议题提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县长专题汇报后,报县长确定。
议题涉及下列内容的,在报请分管副县长审核前,应先做好下列相关工作:
(一)对涉及其他部门或乡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或乡镇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部门提请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召集再行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分管副县长,列明各方理据,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由分管副县长进一步协调,再将协调结果一并报请县长决定是否纳入议程;
(二)对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项的重大决策,主办部门应当先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开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对需要做出科学预测和评估择优的重大投资项目、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部署,主办部门应当先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和论证;
(四)对涉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先由县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十五、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提出;或者由相关部门和乡镇以正式文件呈报,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主任或者主任阅批后,送分管副县长或者县长确定。
五十六、规范会场管理:
(一)会议工作人员会前要做好会场布置工作。会议期间,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签到、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所有与会人员一律着正装,自觉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二)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汇报人一般应为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要突出主题,汇报时间一般为5分钟,不超过10分钟,其它相关部门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
(三)会议期间,县政府办公室和其他单位无关人员(机要人员及会议工作人员除外),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会场约请领导、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
(四)实行候会制度。一次会议有多个议题,会议在讨论前一议题时,后一议题的参会人员在候会室等候。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提前退场或临时请人代会,确有紧急情况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获准后告知会议工作人员。
五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分管副县长签发,重要事项报请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涉及其他分管副县长工作的实行会签制。
五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制发的会议纪要,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落实到位。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制发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整理后分季度报送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制发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督办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分季度报送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五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应由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要求乡镇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处理
六十、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与要求,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报文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能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事一文,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六十一、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协调相关部门,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报分管副县长阅批,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县长报县长审批。
六十二、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六十三、公文签发权限:
1.以县政府名义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2.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
3.县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4.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县长签批;
5.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
6.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常规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
7.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后发。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充分利用政府系统政务内网平台进行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确保公文处理安全、保密、及时。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六十五、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六十六、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建议;
2.国家、省、市及县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3.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
4.本地、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及进展情况;
5.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突出成效及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
6.体制、机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
7.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8.上级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9.县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10.综合调研信息。
六十七、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六十八、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员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确保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抓好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对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和县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各乡镇和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县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
七十、县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根据督查情况,每季度印发督查通报。县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1.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2.上级政府督促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3.县《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4.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5.县委、县政府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
落实;
6.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7.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8.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9.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七十一、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问题责任单位发督办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紧盯不落实的事,问责不落实的人,推进问题整改到位,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七十二、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实行奖优罚劣。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七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到勤政、廉政、善政。
七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七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七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崇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出具书面请假报告。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崇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县委书记、县长报告,经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县委,并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崇外出,应事先向县委书记、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经批准后,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八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八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严格执行“首个议题”学习制度,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八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化办事程序”的务实作风。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八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十四、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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