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14056 文       号 : 崇政办发〔2022〕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无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16号)要求,现将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60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6000元/人/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1388元/人/年(含生活费7800元,护理费3588元);半失能对象12588元/人/年(含生活费7800元,护理费4788元);全失能对象27901元/人/年(含生活费7800元,护理费20101元)。
(二)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4400元/人/年(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倍计算,含生活费9360元,护理费5040元);半失能对象15600元/人/年(含生活费9360元,护理费6240元);全失能对象29461元/人/年(含生活费9360元,护理费20101元)。
(三)县域内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救助供养标准。
四、孤儿养育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23040元/人/年;分散供养1200元/人/月。
新标准从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