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0836 文       号 : 崇政办函〔2024〕1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一)审查范围。我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起草单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二、组织实施
(一)及时规范增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精神,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在清理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限时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责任和分工。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未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再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方可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或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发文。
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县政府各部门的自我审查机构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后,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本乡镇、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稳妥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工作督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各乡镇、各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顺利实施。
(二)定期评估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相关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定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抽查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三)强化责任追究。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内容,每年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查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