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索引号 : 011359676/2021-25185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       称: 崇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崇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简称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确保政府门户网站的整体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崇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本制度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乡镇及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崇阳县政府办公室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领导管理机构,崇阳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政府门户网站的监管督办机构,崇阳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按照全县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各乡镇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县政府网站开设政务公开栏目,依托县政府网站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网站栏目内容保障由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审核、报备及上传和发布工作。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发布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资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八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日常事务,并负责向主网站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代表本部门在其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第九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经政府门户网站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条 涉及全县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必须保证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涉及全县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报送给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四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栏目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定期备份制度。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 口令管理制度。网站后台管理口令位数不少于8位,且不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各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机房管理制度。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安全测评制度。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
第十九条 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对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二十条 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账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 应急响应制度。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二条 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上级报告,并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员管理制度。政府门户网站制定详细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查各乡镇及各部门信息采集报送、栏目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不定期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栏目维护更新情况。
第二十六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