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

来源:崇阳县学生资助中心 发布日期:2026-03-08 字体:【

1. 寄宿学生政策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并实际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主要包括:经农业农村局确认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及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子女;经民政局确认的低保家庭(学生本人享受低保或与享受低保的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学生;经民政局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经民政局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的烈士子女;经残联确认的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才能享受);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6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50元,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学期750元。按学期发放。

2. 非寄宿学生政策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并实际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主要包括:经农业农村局确认的建档立卡学生;经民政局确认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农村低保或与享受农村低保的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经民政局确认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才能享受)。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31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75元,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学期750元。按学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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