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我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有多缴税款,是否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度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不打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我们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是按月预缴还是按季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七条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