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单位在2024年3月发生增值税逾期申报行为,于2024年5月到税务机关接受行政处罚。我单位的处罚应适用之前的《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还是2024年4月施行的《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答:《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但按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2.我公司在2024年1月发生了增值税逾期申报行为,事后积极改正,是否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答:如果满足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申报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这三个条件,可以适用“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
3.我是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增值税,二季度发生增值税逾期申报行为,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税务机关会如果处罚?
答:根据《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逾期申报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每次20元的罚款。对于你单位二季度发生的一次逾期申报行为处20元的罚款。
4.我单位不慎丢失发票50份增值税发票,会面临怎样的行政处罚》?
答:你单位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若无,你单位丢失的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下,则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我公司由于长期无人管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被税务机关认定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要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就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