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一批)2021年度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9 字体:【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鄂财税发〔2018〕21号)的规定,经咸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取得2021年度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三户名单予以公布:咸宁市慈善会、咸宁市中医医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咸宁市精神卫生中心、咸宁市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认定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同时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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