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9088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崇阳县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一、崇阳县养老机构投资环境

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8.0665万人,老龄化率18.89%,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较深。

现有养老机构21家,其中公办12家、民办9家;养老床位2236张,其中护理型床位1254张。全县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人员231人,民办养老机构托养老年人272人。城镇社区建成了16个老年人康乐中心,覆盖率100%,农村建成了171个农村互助照料中心,覆盖率92%。

二、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三、投资审批流程(养老机构备案)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行政审批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民政部门行政审批股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社会事务股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式、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社会事务股应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同时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备案管理责任书),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联系方式

崇阳县民政局:0715-3395103

崇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15-3390745

崇阳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0715-339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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