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20814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为进一步深化制度创新,以最大限度精简提报材料、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便利群众办事,现制定并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条件
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首次登记、非公正继承业务,在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个别材料缺失无法提供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可启动告知承诺工作机制。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一次性告知法定条件、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在缺少必要登记材料的情况下,由申请人作出承诺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登记申请容缺受理,对于确实提供不了相关说明材料的或因历史遗留产生的已成为现状的问题,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确为属实,该笔业务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办理。
三、适用业务范围
(一)非公证继承业务。当申请人申请办理非公证登记时,对于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取得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情况,采取告知承诺制。
(二)在办理老旧小区关于房证及档案无任何房屋批准用途的问题。先由权利人自行到规划部门查档或开具原房屋用途的说明,如规划部查不到档案或不开相关说明,权利人申请登记业务时,采取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业务时,需当事人提供婚姻情况证明。当婚姻况证明(如结婚证)中信息与身份证明信息中姓名为同音异形字、登记年龄因周岁虚岁换算与实际年龄相差一岁以内时,采取告知承诺制。
(四)涉及军官证、士官证的登记业务。当申请人持身份证申请不动产登记,但经查询档案留存的是军官证或士官证,且与身份证无法核实为同一人,如果申请人为崇阳户籍且已退役,该情况可采取告知承诺制。
具体告知承诺材料详细清单(见附表1)。
四、申请人承诺的内容
申请人自愿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按照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填写相关内容,并确认和承诺以下内容: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满足或者在约定期内能够满足行政审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同意通过“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五、实施流程
(-)申请。申请人提出启动告知承诺制工作程序,中心窗口人员审查该事项是否符合制度适用条件,如符合则填写“告知承诺书”(见附表2)。
(二)受理。1.中心窗口人员受理申请后,若需向相关单位核实情况的,自核实之日起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2.若不需要核实情况的,自申请人做出承诺并填写承诺书后,窗口予以受理。
六、有关要求
(一)《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业务范围材料清単》将在部门网站公开。
(二)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缺失的情况下,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核对缺失材料是否属于可“告知承诺制"范畴,并主动告知申请人“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度。
附件:
1、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承诺制"业务类型材料清单
3、 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吿知承诺制”业务承诺书
4、 崇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承诺制"业务明白纸
崇阳县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