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18635 文       号 : 崇卫发〔2023〕27号

发文机构: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主题分类: 卫生

名       称: 崇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我县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隐患,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控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高效有序。

(4)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坚持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规律,规范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5)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完善多部门、跨区域、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力量的先期处置作用,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5 分类分级

(1)本预案适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包括较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较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见附件10.4),并依据国家和省级分级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指挥机构

(1)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成立崇阳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副县长(协助县长负责政府日常工作)、分管卫健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县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各地各单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职责和任务,组织编制或修订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启动和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综合协调处置县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究解决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乡镇开展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综合研判,及时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立即转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崇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红十字会、县发改、教育、科经、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局、文旅、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林业局、武警中队、电信、移动、联通等。(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0.2)

2.1.2 办事机构

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状态下,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及发布、考核评估等职责。负责做好与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预案的衔接。负责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有关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或协调县政府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建全县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库,构建决策服务平台,为县委、县政府及县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谋意见等。

2.1.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类型、性质等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或派驻县级前方工作组指导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县级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疫苗保障和接种、外事、进口冷链食品、高风险货物和邮件、快递物品防控、物资与市场保障、宣传、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0.3)和专家组。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可调整指挥部成员单位并调整专项工作组。

2.2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做好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县内相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3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大型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乡镇、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4 专家咨询机构

县(市、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基层组织和单位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机构。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危险源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管理制度,纳入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3.1.2 风险排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基层组织、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公共卫生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3.1.3 基础设施建设

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因素,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城乡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和居住环境卫生,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按照辖区人口比例规划确定临时医疗救治场所和隔离留观场所,中毒事件后的避难场所。在医疗机构、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设施建筑设计中,建立平急转换预案,充分考虑紧急医疗救援和传染病救治临时征用的需要,完善水电路系统、中心供氧系统、医疗设备接口、传染病应急救治所需的“三区两通道”等实用功能。

3.2 监测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点触发监测预警系统,包括: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医疗机构症状和病原学监测、实验室监测、舆情监测、药店购药监测、学校、企事业单位因病缺勤监测等系统。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商务等部门针对本系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情况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县疾控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县卫健局提交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3 风险评估

卫健部门牵头组织多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针对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开展日常和专题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地区。

3.4 健康风险提示

县疾控中心根据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如实、无偿予以刊发或者转载。

3.5 预警

3.5.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健部门接到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5.2 发布预警信息

(1)风险评估结果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卫健委报告。应急状态下,可由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2)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

(3)预警警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后果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4)建立智慧化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精准设置预警标准,分析研判各类监测报告信息,早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布警报。

(5)建立预警容错免责机制,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的预警偏差或者失误,可以予以免责。

3.5.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动态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做好信息收集、核实、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

(2)公布咸宁市12345热线,发布风险提示,向社会公告避免或者减轻公众健康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工作人员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做好物资、设施、救治隔离场所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导致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6)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相关防范性措施。

3.5.4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时,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卫健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也有权利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监测、教育、动物防疫等机构和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各级行政部门核实后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直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尽快核实信息,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涉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

4.3 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波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广泛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实施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紧急调配资源、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在组织先期处置过程中,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尽快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

5.2 应急响应

5.2.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根据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如事件不良影响当即消除、涉事人员当场死亡或发现时已痊愈,经专家评估后认为不影响公众健康,即使达到事件标准也可视情况无需启动应急响应。

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组织应对。

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县级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工作组指导协调下,由县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领导担任;县级二级响应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县领导决定启动,县领导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应对;县级三级响应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县领导决定启动,县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应对;县级四级响应由县卫健局或其他牵头部门决定启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应对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时,各乡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应适度启动或调整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不低于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

乡镇级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县级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5.2.2 响应级别调整

对在国家、省、市、县重要活动期间或地区间、学校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事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防控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方面开展应急响应级别评估,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采取措施后影响范围缩小、形势好转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5.3 处置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估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确认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应急联动,做好毗邻地区的联防联控工作。加强与武警的协调联动,必要时请求动员武警力量支援应急救援,共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研判事件形势及危害,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并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6)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建由疾控、公安、通信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综合流行病学调查队伍。流行病学调查由疾控机构负责,公安、通信等部门协助,对传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必要时可对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等措施;建立疾控中心、医院、第三方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标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开展溯源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等工作。

(7)各地要根据医疗资源负荷评估结果和应急处置需要,合理部署并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以改建、新建定点医院和方舱医院,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场所。实行病例分类分级救治管理,做好伤病员转运工作,集中优势医疗资源救治重症伤病员。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中的作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统筹做好孕产妇、血透、肿瘤、儿童等特殊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保障正常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院内感染,做好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管理。

(8)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疫区范围;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迅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相关人员活动轨迹,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9)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事发地乡镇及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划定并动态调整区域风险等级并予以公布。事发乡镇及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10)发现甲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或突发急性群体性乙类、丙类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和新发感染性疾病时,事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人员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必要时对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

(11)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部门和相关单位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司乘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监督指导交通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

(12)强化社区防控。健全完善社区防控工作网络,指导社区(村)公共卫生委员会科学规范开展防控工作,做好健康监测、医疗保障、人员排查转运、疫苗接种、预防服药、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应急物资准备、日常消毒、宣传引导等组织动员工作。

(13)落实特殊场所和相关高危脆弱人群保护措施。加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同时,做好相关高危脆弱人群管理,社区组织对辖区内的老、孤、病、残、孕、无固定收入等脆弱人群进行摸底,为其提供生活帮助,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街边巡查,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做好告知、护送、救治工作:建立临时遇困外地滞留人员安置工作机制,落实属地责任,成立服务保障专班,实施集中安置、分类服务。

(1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必要时可采取人群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防控策略,保护易感人群,建立免疫屏障。

(15)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16)建立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制度,开展无偿献血招募宣传,适时启动应急献血队伍,有效保障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

(17)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心理援助服务体系,开展公众心理慰藉疏导和重点人群心理危机干预,为一线工作人员、脆弱人群等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18)开展殡葬服务资源评估,有效保障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及时规范处置病亡患者遗体,充分保障参与遗体处置人员规定等级的防护物资。

(19)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公众和重点人群、重点单位的防控指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公共卫生行为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习惯,主动接受和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20)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及时对相关舆情进行收集、分析、研判,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网上舆情信息核实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序有效引导舆论;依法依规打击网络谣言,严控不实信息传播。

(21)事发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文明办、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应当按照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组织动员群众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防护措施。

(22)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落实各类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的防控措施。

(23)维持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煤、电、油、气、水、粮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4)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按照现行地方政策禁止活禽交易或实行活禽销售与宰杀分离,禁止市场销售活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强高风险冷链食品的管理。

(25)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统筹医保资金和财政补助,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如需突破现有医保政策规定的,由县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决定。

(26)规范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规范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27)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9)其他必须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5.4 社会援助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需要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开展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帮扶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5 应急结束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的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并对相关人群提供心理疏导,防止出现次生、衍生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并适时进行督办。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入细致地开展损失和伤害核定工作,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制定伤病员及受影响人员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县政策规定落实有关待遇。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 恢复与重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卫健局要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卫生应急功能恢复与重建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医疗卫生秩序,确保社会秩序正常恢复运转。根据分类施策的原则,逐步解除县区域封锁,恢复交通线路,确保复工复产,制定开学计划,保障商业区有序营业。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安排,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6.3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专业技术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机构应急组织体系。各级疾控机构、综合医院设置应急办,其他专业技术机构确定责任人负责日常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全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和技术准备。

7.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完善县疾控中心职能设置,推进疾控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设病原微生物标准化实验室,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学处理、健康宣教等应急处置能力。

7.1.2 医疗救治机构

(1)专业医疗救治基地

充分发挥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建设覆盖县、乡两级的医疗救治基地。传染病救治基地:以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龙头,在县人民医院规范设置传染病医院,设置负压病房,培养专业化的传染病救治技术力量,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

中毒救治基地:以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龙头,建立中毒救治基地,做好中毒防护和应急检测装备、设备、救治药品和技术力量的准备,承担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医学救援。

核和辐射救治基地:依托县人民医院建设专业救治基地,负责特殊情况下本区域核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工作。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设规范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完善预检分诊流程,规范疫情信息报告。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发挥家庭医生团队功能,协助开展辖区居民健康异常状况监测、重点人员排查、居家隔离人员健康监测、环境消杀等工作。

(3)其他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加强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急诊、感染、重症等科室的标准化建设。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P2实验室,开展实验室病原学检测。承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任务。对突发事件伤病员提供现场救援、转运、医疗救护、心理危机干预,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病亡遗体及遗物的消毒处理工作。

(4)院前急救机构

整合院前急救信息系统,实现全县120急救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实时指挥调度急救资源。县120急救中心(急救站)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急救,配备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必备的医疗设施设备,按规范做好病人转运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1.3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健全和完善全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应急能力储备机制,提升专业应急监督队伍能力,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2 人力保障

县卫健部门负责组建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类应急队伍,并统一调配本区域内卫生应急队伍。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职能组建相应的现场应急队伍。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国内外合作交流机制。

乡镇、街道要建立基层卫生应急队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格管理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 财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与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发改部门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应安排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落实对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体系。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应为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

7.4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和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重要卫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流程,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物资储备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血液、检测试剂、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设施以及生活必需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可采取产能储备、合同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模式,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交通工具开设“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6 社会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事发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要加强对事件污染区等重点地区、病人定点救治机构等重点场所、传染病病人等重点人群、重要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病人转运通道的安全保卫,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取证;配合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和卫生应急信息系统、卫生应急机构紧急状态下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7.8 气象水文服务

气象部门要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提供特定气象分析资料,及时向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旱涝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要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信息。

7.9 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和卫生应急专业机构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0 法制保障

司法局会同卫健局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出台有关政府规章,对拟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核,及时为群众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7.11 健康宣教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公共卫生应急法律宣传教育,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读本,向社会公众普及卫生应急知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救互救、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部门应当将卫生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卫生应急知识宣教。

7.12 培训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培训、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和各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战演练、桌面推演。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业性、综合性的应急技能培训,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练。

7.13 科技支撑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共同研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评估修订。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修订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崇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0.2 崇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0.3 崇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0.4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与报告标准(试行)

10.5 崇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框架

10.6 崇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参照表

10.7 崇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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